中美税收协定指南:来美学者和教师须知

在中美税收协定中,除了对留学生给予特别照顾以外,也为来美国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中国学者、教师提供了重要的税收减免条款。这一优惠主要依据协定第19条,旨在鼓励两国在教育和科研领域的交流合作,同时减轻短期赴美工作的学者在税务上的负担。

协定免税范围

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19条,中国税务居民如果受邀到美国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以教学、演讲或科研为主要工作内容,则可以在美国享受最长三年的联邦所得税免税待遇。这三年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累计的,但一生中只能使用一次。

举个例子,假设张教授受邀到美国某大学进行讲学,他在2019年9月来到美国工作,并在2021年8月结束了工作。因为张教授的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他的与教学、研究直接相关的工资收入可以全部免除联邦所得税。即便张教授之后回国休息了一段时间,2024年又再次受邀赴美工作,只要三年累计时间已用完(比如之前已使用两年),那么此后只能继续使用剩余的一年免税资格,不可能重新开启新的三年免税期。

需要注意的是,这项免税待遇仅适用于公共利益领域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如果学者是为私人企业或特定个人利益进行的商业性研究,比如在一家科技公司从事商业项目研发,即便该公司名义上是科研机构,也无法享受协定免税。

适用条件与期限

想要享受这一协定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在赴美前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居民。

  • 受邀到美国高等院校或公认的研究机构工作。

  • 主要从事的是教学、演讲或公益性科研工作。

通常,这类学者持有的是J-1签证(交流访问学者签证)或H-1B特殊职业签证。J-1访问学者尤其常见,如某高校物理系的李博士以访问学者身份到美国大学进行为期两年的合作研究,就符合协定中规定的适用群体。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免税期限为一生只有一次,总累计不超过三年。即使工作单位、签证类别变化,或者因故短暂回国后再次赴美,只要累计时间达到三年,无论是连续还是断续计算,都无法再次申请免税。因此,学者应合理规划在美工作的时间安排,以最大化协定优惠的利用。

税务居民身份的转换影响

通常访问学者在美时间较短,因此最初几年内是非居民(NRA)身份。但若在美国连续居留时间较长,比如连续第三年仍在美国停留,可能因符合实质性居留测试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在这种情况下,协定第19条提供了重要保护。即使学者因在美时间过长转为美国税务居民,只要仍在三年总限期之内,且继续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依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比如王教授连续第三年在美从事讲学,即使IRS认定他为税务居民,他的这年教学所得仍可根据协定免税。

一旦超过三年总限期,或者转为从事非教学科研的工作,例如改为从事管理、行政类职务,则该年度起将失去协定免税资格,所有收入需要按照美国居民标准正常纳税。

小结

中美税收协定第19条为赴美从事教学、科研的中国学者提供了非常实际的税务减免福利,最高可以免除三年联邦所得税。这项优惠有助于促进中美之间的学术交流,同时也减轻了学者个人的经济负担。
不过,由于三年累计只能使用一次的限制,以及税务居民身份变化带来的影响,学者们需要特别注意规划自己在美的停留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并在申报纳税时准确主张协定优惠,避免因超时或身份转变而失去应有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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